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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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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结对帮扶,确保对每一位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落到实处。
  
  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各地要开展好结对帮扶活动,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扶持促进他们再就业。
  
  要将援助重点对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实行以党员干部个人帮扶与部门、单位集体帮扶相结合,确保帮扶工作明确到户,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负有帮扶责任的党员干部要经常到帮扶的对象家庭中走访,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了解获得各种援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树立信心。要根据帮扶对象特点,帮助他们寻找就业门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计划,确保每个困难家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不挑不拣在7日内至少实现1人就业。
  
  (五)加大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卡制度,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要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身上。
  
  (六)要采取措施,主动帮助每一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书面通知每一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明确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免费职业指导等服务。对大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落实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经费来源。要帮助通过多种形式就业的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人员,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为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各地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七)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
  
  要建立并多渠道筹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按原规模、原渠道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五、开展再就业援助的实施步骤
  
  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是民心工程、德政之举。今年是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年,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再就业援助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5月底前(以后年度3月底前)完成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调查登记任务,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张榜公示,确定援助人员名单。
  
  (二)制订方案阶段。今年6月底前(以后年度4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调查审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分解下达援助帮扶指标,落实好每一位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措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有关再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四)落实检查阶段。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不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深入细致,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援助帮扶工作不到位,援助帮扶措施不得力,援助帮扶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对口挂钩援助不脱钩,并限期完成援助帮扶任务。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年度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元月底前,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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