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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法规编号】 372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基层征收部门负责向银行传递纳税人核定征收信息,报税资料审核入录、传递和征收数据的对账销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税务机关在入围银行中具体选择受托银行时,应充分考察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技术力量以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由县(区)局选择一家具体商业银行,经设区市地税局审核后,会同商业银行报当地国库部门办理税款经收业务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和银行应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不得收取税款划缴手续费,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银行各自负责本方的软件开发、设备投入、安全技术保障和系统维护等工作,所需费用各自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注释:第三章第十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定额管理办法》。
  
  附件1-1:银行划缴税收业务流程图(供开发软件用)(图略)
  
  附件1-2
  
  银行划缴税款业务流程图说明
  
  1、申报期前2至3天,个体户在银行帐户中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银行划缴成功,视同已申报。
  
  超定额申报、逾期申报,由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税务机关应于申报期前、查补罚限缴期限前或纳税人上门申报当天向税务机关前置机传送核定或申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数据。
  
  3、申报期内每一天,银行自动划缴系统读取税务机关前置机数据,判断申报时间(划缴时间)
  
  (1)银行划缴系统向税务机关前置机提取相关数据查询未申报户。
  
  (2)银行划缴系统查询纳税人帐户余额。
  
  (3)银行划缴系统判断纳税人帐户余额是否足以划缴税款。
  
  (4)余额不足的查询是否超过税款限缴期限:
  
  a、若未超过税款限缴期限的,返回于次日继续扣缴,以此类推。
  
  b、若超过限缴期限,反馈欠税信息。
  
  (5)余额足够划缴的由银行划缴系统自动划缴、开具"银行划缴税(费)款凭据"。建议每月8日对存款不足的纳税户由银行电话语音提醒存款,以减少欠税。
  
  (6)银行划缴系统向税务机关前置机反馈当日划缴税款的电子数据信息、次日打印分户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
  
  (7)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对,无误后开具汇总缴款书送达给银行。
  
  (8)银行依据汇总缴款书,按国库规定时限将税款划缴国库。
  
  4、银行划缴系统每天都应向税务前置机反馈已申报户、欠税户情况,申报期满,还应向税务前置机反馈未申报户信息。
  
  5、税务前置机应生成欠税情况表、计算滞纳金,并每日更新数据。
  
  6、银行划缴系统数据税务前置机欠税数据进行实时自动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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