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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住宅与房地产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对经济发展具有投资与消费双向拉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还存在总量偏少,规模偏小,发展速度不快、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为了加快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先导作用
  
  (一)设市城市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按年度对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作出规划安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禁止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体育用地、中小学教育用地等公共用地开发建设商品房和集资建房。
  
  (二)住宅小区建设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坚持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容积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城市旧区改建要实行街区整体改造,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小规模开发,禁止零星分散建设。建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批制度。开发建设一批功能全、品位高、环境美、秩序好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外,一律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住宅建设用地。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得新购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搞变相实物分配,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和下达住宅建设计划。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严禁暗箱操作。国有上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加强土地价格调控。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禁止炒买炒卖建设用地,降低住宅建设成本。
  
  三、改善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五)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商品房项目(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项目除外)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经济适用房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合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管线综合设计审查程序,不得单独发放建筑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与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一般住宅建设项目不进行建筑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六)清理收费项目。取消煤气集资费,供热集资费(增容费)和电信、供电、煤气、破路、回迁安置、直管公房拆迁保证金及危房改造基金。取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行收取。
  
  (七)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项目可研编制、工程标底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电信、供电、煤气、消防等垄断行业不得指定厂商、产品,垄断专业市场。各地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交易中心、投资审批大厅等不得代垄断企业收取费用。
  
  (八)拓展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和鼓励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参与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完善住房信用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住房信用档案。发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力度,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九)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提高城镇居民购房能力。要千方百计筹措住房补贴资金,在3—5年内将城镇无房户和住房面积不达标户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
  
  四、大力推进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
  
  (十)改善住房投资和消费环境,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全省城镇每年竣工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到“十五”期末,全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高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幅5—10个百分点,拉动GDP增长1个百分点以上。
  
  (十一)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二、三室的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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