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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实行专业等级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专业等级的升级采取递进制,即申请高级的必须已经取得中级证书;申请中级的必须已经取得初级证书;申请初级的税收执法人员必须已经取得执法资格。首次专业等级确定,亦需按此程序由低到高递次进行考试,对在一个级别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高一级别的专业等级考试。
  
  首次确定专业等级后,若再申报上一专业等级,原则上须经过2年方可申报。
  
  7、专业等级考试的组织
  
  专业等级考试由省局统一部署、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由各省辖市局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等级考试每二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拟在2002年10月举行。
  
  七、专业等级的认证
  
  参考人员通过所报考专业类别的相应等级考试的全部科目,并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确定为相应的专业等级合格。
  
  1、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为:
  
  男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税务人员报考征收、管理、稽查、行政管理类专业等级高级的,必须取得全国税务系统NIT中级证书;报考中级的,必须取得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证书;报考初级的,必须取得江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初级证书。
  
  2、对从事涉外税务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税务人员,报考专业等级高级、中级的须通过省局组织的英语考试,对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三级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它语种须具备相应的等级)的可以申请免考。
  
  3、对信息管理类人员,报考高级的需达到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报考中级的需达到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
  
  4、报考高级的需撰写论文,并通过面试答辩。
  
  5、对达到相应专业等级的人员,由省局统一颁发相应类别的专业等级证书。
  
  八、专业等级的管理和使用
  
  专业等级制由省局统一组织管理,具体考务、颁证、档案管理等实施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凡取得专业等级初级或中级证书的人员,满三年未申请参加高一等级考试的,必须参加现任工作岗位专业等级的继续教育。取得高级等级的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专业等级证书作为全省国税系统能级管理、执法能级认证、干部使用、竞争上岗、职务晋升专业能力和水平认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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