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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盘活存量资产,规范和完善对乡镇三产企业的管理,促进乡镇三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不含余杭、萧山区,下同)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补办“两证”的原则和范围 对乡镇三产企业补办“两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办事、着眼发展”的原则,按照简化手续、规范收费、减少程序、方便企业的要求进行办理。办理范围为:市区范围内在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兴办,符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村集体办以及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宾馆、饭店、交通运输类和仓储类等三产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三产企业”)的经营性用地和用房。 二、土地资产的处置 (一)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擅自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行为无效,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乡镇三产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属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违法占用、非法改变用途或非法交易的企业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予以依法处理。对经依法处理,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的企业用地,可按本规定申请土地资产处置。 对虽经依法审批,但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用地,企业应将用地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权,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籍调查和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三)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搣征为国有攠),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1)企业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进行不动产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2)企业由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单位控股的; (3)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三产企业要求以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依法办理征为国有手续和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2、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企业,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租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按年缴纳年租金。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如确有需要,应经出租方同意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 3、乡镇三产企业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制公司,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其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价格需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按股权收取红利。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所有。 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可以抵押,抵押时应按国家关于集体土地抵押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需先补办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以处分集体抵押物所得款项先行抵交出让金。 (四)对乡镇三产企业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 对乡镇三产企业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乡镇改制工业企业“两证”办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 1、市区乡镇三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1998年12月31日(含)前经依法批准已建成使用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55%缴纳,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除土地复垦基金(每亩1万元)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金的1%计)外,其余由市财政按20%的比例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建立征地及保障基金。今后企业如重新建设且不改变用途、建筑面积又不增加,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超过现有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市政府定点的农贸市场以及蔬菜批发市场的用地,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