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30
【实施时间】 1999-05-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2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气象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土地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气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较重,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