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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保障措施 1、充实队伍,强化素质。提高社区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改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逐步增加社区专职干部的比例。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社区干部的培训,逐步实现社区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2、落实政策,增加投入。要从政策上支持社区建设,凡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和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以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均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社区工作专项经费,逐步增加社区建设的投入,用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文化、体育、康复、环保等服务设施建设。 3、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社区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共同参与、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市精神文明办、综合治理办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安全社区等活动,为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为社区建设提供骨干力量和群众基础。公安部门要大力推行“社区警务”,搞好警民共建,为社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卫生部门要在社区建立医疗服务网络,开展登门送医、送诊活动,方便居民就医;文化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开发办、房产局等单位要帮助社区解决硬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建设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4、统筹规划,循序渐进。依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各区市县和街道、社区认真做好社区建设的规划布局,并扎扎实实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实际状况,抓特色,抓典型,实行分类指导。 5、严格考核,狠抓落实。要结合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将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行量化考核,对社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对社区建设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1-2002年):在完成全市社区建设目标责任状、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建立适应现代化国际城市需要的、运转高效的新型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重心下移。探索建立新型社区,初步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实现社区建设示范活动阶段性目标,即全市至少有7个区达到示范区标准,80%以上的街道、社区达到示范标准,大连市力争率先进入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的行列。 第二阶段(2003-2004年):在加强社区功能的基础上,建成环境优美、治安状况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使社区建设工作全面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 第三阶段(2005年):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全部达到示范标准,初步与国际相接轨,实现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中所提的总体目标。 四、组织领导 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由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落实措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作为今后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恪尽职守,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将社区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认真抓好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将社区建设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各社区居委会要坚持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强化社区居委会综合服务和管理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社区建设是一项政治性、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在全市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扎扎实实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不断前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