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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 控制结核病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政府行为,加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能力的建设。健全、充实各级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继续发挥其作用。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参与,加大政府对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力度。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控制结核病是全社会的问题,也是公共财政和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部门负有相应的职责。因此,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实施《规划》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并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规范抗结核药品的使用管理。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和财力及时调整。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省级财政要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重点扶持疫情严重和贫困地区的防治工作,社会各界对结核病防治的捐赠,政府各部门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支持结核病控制项目的立项,通过各渠道安排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建投资。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的宣传纳入整体宣传计划,积极主动地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有关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教育部门要将防治结核病的有关知识编入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司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羁押场所的特殊人群,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人中符合救济条件的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有关专业学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工作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专业防治机构的职责,加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明确职责与分工,切实做好结核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对本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肺结核疑难病例的诊治、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质量控制、流行病学监测、开展实施性研究以及督导、评价。 地级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对所属县市(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健康教育、质量控制、病人归口管理的检查、监督以及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工作是:肺结核病人的诊断、登记和报告,确定治疗方案、组织和分发药品、落实化疗管理、分析总结治疗效果;开展健康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对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是对村医的培训、督导和访视病人、疫情报告及转送可疑肺结核病人。 村级(社区)医生负责发现、转送可疑肺结核病人,以及对肺结核病人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策略 要认真贯彻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策略,主要包括: 1.采取以涂片显微镜检查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为主的多种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人; 2.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短程督导化疗; 3.建立并规范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提供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 4.完善结核病人报告、登记管理和信息评价系统。 (五)依法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或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协调,落实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六)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增进全民防病意识 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和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每年3月24日的“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