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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0
【实施时间】 200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大众传播媒介应切实加强防治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活动。
  
  (七)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科学研究应结合落实本规划,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对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要将有关结核病的应用性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八)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防治工作
  
  根据不同经济条件和疫情的轻重、防治任务的轻重实行分类指导。为了减轻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的压力,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防治经费,应重点安排给贫困地区,加强贫困地区的防治能力。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和广州、佛山、东莞、中山、顺德、江门等珠江三角洲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除对本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外,对本地非传染性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和已办理当地暂住户口的外来劳工中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免费治疗。
  
  (九)加强与港澳台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加强与发展和港澳台防痨团体的联系协作和学术交流;逐步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报上一级政府。
  
  省将根据全国的部署,分别在2005年和2010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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