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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我省是全国风景名胜资源大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商业化现象日趋严重,有些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失去原有风貌和历史价值的严重威胁。为弘扬传统文化,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推进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防止和杜绝各种急功近利、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尤其对那些具有重大价值的自然和文化景观,要千方百计保持其完整性、真实性,切切实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
  
  二、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强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前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利时机,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尤其是要加快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所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均应分别在2002年和2004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度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及时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各地要结合目前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村居民点撤并等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景区内的民居整治工作,严格控制景区内常住人口的增长。合理调整景区内的农业结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景。要加大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现存的有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或拆除。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并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立项和建设活动。要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监督保障体系,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进我省的风景名胜区事业
  
  各地要采取措施,在财政安排、社会筹资、信贷支持等方面,大力扶持和推进我省的风景名胜区事业。近几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各市、县政府也要视财力可能,作出相应安排。同时,省建设、计划、财政、体改等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关政策,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快速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市场。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在政府引导下依靠社会资金开发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路子。要切实贯彻“取之于景区,用之于景区”的原则,依法管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维护管理费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不得挪作他用。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实行门票一票制,以方便游客。
  
  要重视研究和把握假日旅游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布置景区景点建设,严防盲目增加旅游接待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要严格控制景区内的索道和停车场建设,确需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民间旅游接待设施,形成有弹性的旅游接待能力,以适应游客流动和淡旺季供求变化的需要。要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活动,切实避免对景区的掠夺性经营。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人运载工具和主要景点假日高峰游人的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把我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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