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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当前,我们正处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WTO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中,我们必须坚持使用、稳定、培养和引进并举的原则,突出调动和发挥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作用,使他们为新疆的发展与稳定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新形势要求人才人事工作必须创新机制和政策,按照做好当前人才工作,抓紧推出人才政策,认真搞好发展规划的思路,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为此,现就做好当前的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1、建立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在自治区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科学设岗,按岗聘任。
  
  2、改革事业单位职称岗位职数管理模式,对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按照结构比例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政策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企业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3、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人员按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资格后,聘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4、允许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审条件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允许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水平,申报评审两个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6、对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做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申报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凡受聘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其组织关系或档案在何处,允许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已在国家各部委、各省区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承认其任职资格。
  
  8、凡获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等荣誉或奖励以及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正常评审对待。
  
  二、建立和完善乡土人才选拔标准和考核办法,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审和晋升制度,对农村涌现出的“田秀才”、“土专家”、“能工巧匠”,可评审认定农民高级技术职称。
  
  三、对博士后经历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直接授予正高或副高(含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可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外省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门人才(主要指博士、硕士生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自治区重点工程急需的人才),可不受单位增人计划的限制,由用人部门先引进,然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放开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
  
  六、应工作需要,志愿到自治区三、四类地区县乡服务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上浮动1-2档职务工资,工作满三年后固定;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必须在三、四类地区服务满三年以上;可不迁户口,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三年内可不转工资、行政关系,原单位可保留编制三年。
  
  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五大”毕业生和取得自治区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教育待遇证书的人员,在(或到)乡镇和三、四类地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照新人职字[1991]256号文件确定初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军队转业干部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在安置地区专业不能对口的,可以根据其他地区及单位的需要和本人意愿,由自治区军转部门协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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