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障碍、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精神障碍分别按眼科、精神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有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神经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8.中度智能减退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IQ测定只供参考,不作为判定的绝对依据。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怪异行为。
  
  (二)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三)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3年系统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二)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三)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仍不能缓解,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二)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说明:
  
  精神病的诊断要有明确的病史,病史来源一般应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精神病院(科)的病历资料。IQ测定仅供参考。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
  
  (二)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三)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四)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五)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消失。
  
  (六)一侧下肢经髋关节解脱者。
  
  (七)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八)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九)双踝关节以上截肢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