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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障碍、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精神障碍分别按眼科、精神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有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神经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8.中度智能减退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IQ测定只供参考,不作为判定的绝对依据。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怪异行为。 (二)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三)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3年系统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二)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三)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仍不能缓解,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二)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说明: 精神病的诊断要有明确的病史,病史来源一般应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精神病院(科)的病历资料。IQ测定仅供参考。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 (二)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三)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四)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五)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消失。 (六)一侧下肢经髋关节解脱者。 (七)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八)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九)双踝关节以上截肢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