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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有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功能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髋或单膝功能不全,障碍>30%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按相关学科标准鉴定。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450μ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l/L。 (三)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四)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或永久性膀胱造瘘。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449μmol/L间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或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或结核性膀胱挛缩膀胱扩大术后等,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四)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及原发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服药治疗者。 (五)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六)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后尿道狭窄难于治愈者,或行尿流改道者。 (七)双睾丸损伤后或双睾丸切除术后生殖及性功能无法恢复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二)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三)肾移植术后血肌酐6个月者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1年。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70% 70—61% 60—40% 腹水 无 少量 顽固性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注:Ⅱ级和Ⅲ级符合上述标准中4条即可。 呼吸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二)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FVC占预计值≤40%,FEV占预计值≤40%,或PaO2≤60mmHg,PaCO2≥50mmHg等条件。 (四)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及严重的肺纤维化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五)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PaO2≤60mmHg,PaCO2≥50mmHg,血气分析异常,胸片显示有严重的肺、支气管疾患。 (六)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二)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二)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隔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