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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有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功能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髋或单膝功能不全,障碍>30%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按相关学科标准鉴定。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450μ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l/L。
  
  (三)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四)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或永久性膀胱造瘘。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449μmol/L间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或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或结核性膀胱挛缩膀胱扩大术后等,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四)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及原发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服药治疗者。
  
  (五)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六)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后尿道狭窄难于治愈者,或行尿流改道者。
  
  (七)双睾丸损伤后或双睾丸切除术后生殖及性功能无法恢复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二)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三)肾移植术后血肌酐6个月者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1年。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70%
  
  70—61%
  
  60—40%
  
  腹水
  
  无
  
  少量
  
  顽固性
  
  肝性脑病
  
  无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注:Ⅱ级和Ⅲ级符合上述标准中4条即可。
  
  呼吸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二)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FVC占预计值≤40%,FEV占预计值≤40%,或PaO2≤60mmHg,PaCO2≥50mmHg等条件。
  
  (四)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及严重的肺纤维化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五)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PaO2≤60mmHg,PaCO2≥50mmHg,血气分析异常,胸片显示有严重的肺、支气管疾患。
  
  (六)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二)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二)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隔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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