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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在贷款期内贴息50%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审批、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校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确定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分支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的不再变动,尚未选定经办银行的学校要本着以开立基本账户开户行为主和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关基层经办银行。借款人指由湖南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承诺毕业后在尚未履行完还款义务前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
  
  (五)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贷款人原则上每学期集中一次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后15天内向学校指定的专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第八条 借款人须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贷款人要求的有关内容,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借款人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应将上述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第四章贷款的审查与发放

  
  第十条 贷款人应本着加快审批进度,简化手续,有效控制风险,按商业性贷款审批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人在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收到学校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十四条 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学校指定部门向贷款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数额不超过6000元,各高等学校贷款额度经湖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贷款管理中心下发到各普通高校执行,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贷款经办银行的省分行。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人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初审,按期向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同时将申请借款人有关资料报送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学习、工作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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