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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主席团交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必须于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半年内审议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以及代表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意见。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工作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前三款规定不适用临时召集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将工作总结印发全体代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进行审查。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应当将代表在审查中提出的意见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秘书处将代表提出的意见综合后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将研究处理代表意见的情况,在主席团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回题。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查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报告机关和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应当分别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修改稿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将工作报告修改稿和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查和审议。报告机关和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的审查和审议意见,再次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修改稿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中未能通过的,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在本次会议闭会半年后再次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予以审查。 第五章 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市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支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前两款规定不适用临时召集的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当年内将部分变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