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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就同一议题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也可以由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