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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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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化学疗法(DOTS)。要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激励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规则服药所承担的责任,提高患者的规则服药率和治愈率,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3.按照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制定并采用全省统一化疗方案,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供应系统。
  
  4.建立健全结核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借助山东防痨网络平台,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二)加强协作,落实肺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综合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协调,建立肺结核病患者转诊体系,规范和完善转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各地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扩大受教育面,提高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防治结核病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地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要加强引进、应用和推广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方面的工作,通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一)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禁用项目经费冲抵结核病防治机构事业费和人员工资,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抗结核药品的效价与质量。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服务,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重视在校学生的结核病防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结核病健康查体工作,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使其尽早脱贫。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与治疗,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特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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