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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要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为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财政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结核病防治资金的机制。从2002年起,要按照《规划》和实施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要确保用于完成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实验室建设、监测、常规督导、宣传、培训、科研、专项调查和对贫困地区工作的扶持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市、县(市、区)级财政根据防治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十五”期间我省结核病防治经费不低于“九五”期间的投入。要加强经费管理,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省级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以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考核与评价,保证结核病防治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并做好年度检查工作总结,结果要于翌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要不定期对各市、各部门执行《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和指导意见,并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