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从2001年12月开始,全省村(牧)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在各地展开。目前,西宁、海东等地区的一些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基本结束,其它地区正在进行。总体上看,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广大村(牧)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选举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基层干部对有关选举法规和政策掌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还存在歧义,未能很好地履行指导职能,个别村因此造成选举失败,导致村民越级上访,出现了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如何产生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三条和《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牧)民选举委员会由村(牧)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未经村(牧)民会议同意,由乡(镇)党委或政府指定或直接由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直接主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关于村(牧)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问题。 根据《选举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是村(牧)民委员会的三种职务称谓,应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如果采取先选举村(牧)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在委员中二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这种做法形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 (三)关于可否对村(牧)民委员会候选人实行资格审查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而外,任何限制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都是违背《组织法》的。因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对经合法程序推选出的候选人提出其他限制条件。 (四)关于可否以户代表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选举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第十一条、《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村(牧)民委员会由村(牧)民直接选举产生。户代表和村(牧)民代表会议选举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选民的选举权,造成了事实上的间接选举,违背了村(牧)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基本原则,是违法的。因此,要坚决反对和杜绝间接选举的现象发生。 (五)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问题。 目前常见的候选人提名基本上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或10人联名的方法,在不确定职务的情况下直接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差额比例,由村(牧)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牧)民会议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正式投票选举。 第二种方式:事先设计一张提名预选票,票样如下: ┌───┬───┬─────┬───────────┐ │ 职务 │主任│副主任│委员│ ├───┼───┼──┬──┼──┬──┬──┬──┤ │候选人││││││││ │姓名││││││││ ├───┼───┴──┴──┴──┴──┴──┴──┤ ││1、提名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候选人2名,委 │ ││员候选人4名,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有效 │ │说│,多于提名名额的选票无效;│ │││ ││2、提名的候选人无法辨认或乱写乱画的选票无 │ ││效;│ │明││ ││3、无公章的选票无效。 │ │││ └───┴─────────────────────┘ 上述两种方式的提名候选人都是等额提名。 (六)关于设计选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选票的设计是选举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事关选举的成败和村民民主意志的表达。因此,在设计选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选票的设计和采用应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紧密结合。如果候选人的提名采取的是第一种提名方式,经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那么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与拟被选举的职务就应是一一对应的,即一个正式候选人的姓名只能出现在一个相应的职务栏中;如果候选人的提名采取的是第二种提名方式,即通过预选票方式提名产生的,未经预选,那么选票上正式候选人的姓名与拟被选举的职务就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即一个正式候选人的姓名有可能在一个以上的职务栏中同时出现。具体应用要视候选人的提名产生方式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