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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严格按照村民直接提名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坚决禁止违背村民意愿、人为地调整候选人拟选职务的做法。 (七)关于计票中是否适用下加法的问题。 由于我省《选举办法》未作此规定,因此,如果在选票中出现一个候选人同时对应两种以上职务的情况,不得采用下加法(即将高职务得票与低职务得票相加)计票。 (八)关于可否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提名候选人的问题。 根据《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关于“村(牧)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禁止以村(牧)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间接民主的形式提名候选人,否则,是违法的。 (九)关于“无人当村干部”问题的处理原则。 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区出现了无人愿意当村干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要认真解决好这类问题,坚决杜绝由于无人愿意当村干部就采取违法任命或指定村干部和逾期不依法选举的现象。要选派乡镇干部深入村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集体感和荣誉感,同时,要帮助这类村解决好干部报酬问题,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村委会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涵义,把村(牧)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换届选举动态,加大指导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法律解释工作,使广大村(牧)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因换届选举而导致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在换届选举前,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到掌握全局,心中有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认真分析,制定切实的解决预案,尽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和调查工作。属于法律应用方面的问题,应依法答复;问题复杂的,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绝不允许对群众来信来访采取推、托或不理不问的态度。对由于有关部门失职而导致群众不满和越级上访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