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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8
【实施时间】 2002-04-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失效]

[接上页]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产权调换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拆迁补偿协议的参照文本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订,供拆迁当事人使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等,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以货币偿还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由拆迁人以房屋偿还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暂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
  
  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使用证标明的为准。租赁使用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有条件测量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以标明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具有拆迁评估资质,并在本市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起始之日为准。
  
  币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构成。货币补偿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评估价格公示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拆迁所在地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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