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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8
【实施时间】 2002-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2)

[接上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移交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管理。
  
  附:
  
  修改对照条款
  
  原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并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工程移交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管理。
  
  附件八:
  
  关于《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凡经审查合格的本市施工企业,由市市政公用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无施工许可证者,不准承建工程。
  
  二、第八条修改为:施工企业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施工企业应在期满前主动向发证单位申报复查;逾期未办复查手续的,原证作废,不得再继续承建工程。
  
  附:
  
  修改对照条款
  
  原第五条: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建设银行开户。无施工许可证者,不准在南京市承建工程。
  
  原第八条:施工企业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首次来宁外地施工企业暂按工程工期决定有效期。到期时,施工企业应主动向发证单位申报复查,凡逾期未办复核手续的,原证即作废,不得再继续承建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撤离本市时,须到发证单位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九:
  
  关于《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第十三条 修改为:建设单位收到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验线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附:
  
  修改对照条款
  
  原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9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验线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移交。工程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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