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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地税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授权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行使行政职能和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发票管理包括:发票取得和发售管理、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稽核、发票缴销管理。
  
  第四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管理业务进行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征收管理分局的征管综合科负责发票管理。包括分局内部规程、办法的制定、考核,上报报表,检查监督及落实其他发票管理工作。计征科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包括发票的取得和发放,发票的缴验、变更登记、发票的保管、注销审核以及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征收管理分局下设的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职能: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及制度;2、负责发票的发售工作,微机录入发票分户管理台帐、发票分类管理台帐;3、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发票的出入库登记;4、对窗口发票缴验检查,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5、负责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后的文件归档;6、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发票领、用、存等方面的问题给予解答;7、其他应由窗口负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票的印制由市局票证管理所根据发票的实际需求数量,有计划地与发票指定印刷厂联系安排发票的印刷事宜及发票的统一调拨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其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印票申请,经征管综合科审核同意后,凭《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式样到市局票证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1、根据《征管法》和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申请领购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计征科审核后,发票窗口发放《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发票窗口领购发票。
  
  2、纳税人再次领购核准的同种类、数量以内的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交发票窗口缴验。发票窗口在对纳税人交验的发票存根检查后,在发票存根上加盖“验讫”戳记。
  
  第十条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或纳税项目发生变化,需要领购不同种类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到发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窗口按规定审核后,重新在《发票领购簿》中增加发票种类。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变更名称时,应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变更程序按照上款规定办理。但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订购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同时收缴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征收管理分局要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使用过尚未交验的发票存根,检查后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登记栏上;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缴销,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栏上。
  
  第十三条 需临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发票窗口审核,报主管科长批准后备案。
  
  第十四条 对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偶然发生的纳税项目,可以凭合同、协议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提出购票申请,待发票窗口经审核后,确定属于代开发票的,凭完税证明,由发票窗口为其代开发票。
  
  第十五条 发票的缴验
  
  1、对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验旧供新”为原则,限量供应。验旧内容包括:整本发票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作废发票有无整份保留,是否按时序逐份开具,是否按规定开具,有无印制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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