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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8日 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2002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保护,防治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水源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引滦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引滦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防治水污染、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引滦水源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水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卫生、公安、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引滦水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引滦水源环境,有权对污染引滦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引滦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 引滦水源保护区包括警戒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 第七条 警戒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周边二十二米高程线以内。 (二)尔王庄水库环库公路以内。 (三)引滦输水明渠两堤外坡脚以内。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南面从水库大坝南端向东至十百户么喝山环库公路以内;从么喝山至西龙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线以内;东面和北面从警戒线向外扩延三百米;西面大坝外坡脚以内。 (二)尔王庄水库,南面从水库管理处向东至高庄户桥梅丰公路以内;东面从高庄户桥向北至孙校庄正东青龙湾故道右堤以内;北面从孙校庄正东穿孙校庄村南至东中心台乡村公路以内;西面从东中心台至水库管理处大尔公路以内。 (三)引滦输水明渠两堤从外坡脚向外各扩延五百米。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于桥水库,南面南山分水岭以内;东面以东龙虎峪南山穿龙北沿省界过朱官屯至出头岭以内;北面从一级保护区界限向外扩延五公里;西面从大坝外坡脚向外扩延五百米。 (二)尔王庄水库,由警戒区向外扩延五公里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 第十条 其他引滦工程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引滦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警戒区和一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三章防止引滦水源污染 第十二条 警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饲养畜禽和从事集约化水产养殖; (六)使用炸药、有毒物质或者电网捕杀鱼类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七)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洗车辆和容器; (八)进行各种旅游和旅游服务活动; (九)进行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三)堆放、贮存和倾倒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必须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 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