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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

[接上页]
││税问题的复函│1986.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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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同意广州华侨投资公司章程│穗府办函[1986]38号│时效已过。│
  ││的函│1986.2.25 ││
  ├──┼──────────────┼──────────┼─────────────┤
  │136 │关于在外资合营企业、合作经│穗府办函[1986]79号│由新的外商投资规定替代。│
  ││营企业准批转证书上盖印章│1986.5.10 ││
  ││的复函│││
  ├──┼──────────────┼──────────┼─────────────┤
  │137 │关于中、小学校收费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6]88号│内容已严重过时。│
  ││函│1986.5.12 ││
  ├──┼──────────────┼──────────┼─────────────┤
  │138 │关于减免危房淘汰复建工程│穗府办函[1987]133号 │该税种已消失,该文自然失│
  ││建筑税的复函│1987.6.5│效。│
  ├──┼──────────────┼──────────┼─────────────┤
  │139 │关于市属八县城镇房屋及其│穗府办函[1987]152号 │行政区划已调整,适用期已│
  ││用地登记问题的复函│1987.7.2│过。│
  ├──┼──────────────┼──────────┼─────────────┤
  │140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解决各区、│穗府办函[1987]204号 │适用期已过。│
  ││县卫生中专教育经费等问题│1987.9.10 ││
  ││的报告的通知│││
  ├──┼──────────────┼──────────┼─────────────┤
  │141 │关于对成建制迁人广州市的│穗府办函[1987]230 │主要内容已被穗府[1992]│
  ││单位收取“增容费”问题的复│号│111号文替代。 │
  ││函│ 1987.10.15 ││
  ├──┼──────────────┼──────────┼─────────────┤
  ││关于市物资总公司要求给予│穗府办函[1987]240号 │已有新规定文件取代,本文│
  │142 │市金属回收公司优惠政策问│1987.10.27│时效已过。│
  ││题的复函│││
  ├──┼──────────────┼──────────┼─────────────┤
  │143 │关于广州市引进国外智力基│穗府办函[1987]264号 │时效已过。│
  ││金管理办法的批复│1987.11.21││
  ├──┼──────────────┼──────────┼─────────────┤
  │144 │审核《关于征地减购增销粮食│穗府办函[1987]34号│已不符合工作实际需要。│br /  ││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198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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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外资企业物资服务公司│穗府办函[1987]45号│过时失效。│
  │145 │经营计划外产品出口承担外资│1987.3.8││
  ││企业综合补偿业务的复函│││
  ├──┼──────────────┼──────────┼─────────────┤
  ││关于市、区、县、街劳动服务公│穗府办函[1987]49号│与现行税法相抵触。│
  │146 │司要求免缴所得税问题的批│1987.3.12 ││
  ││复│││
  ├──┼──────────────┼──────────┼─────────────┤
  │147 │关于减免企业调节税有关问│穗府办函[1987]60号│与现行税法相抵触。│
  ││题的批复│1987.3.26 ││
  ├──┼──────────────┼──────────┼─────────────┤
  │148 │关于要求在财政、税收方面扶│穗府办函[1987]64号│政策适用时间已过期,自然│
  ││持公共交通企业的批复│1987.4.2│失效。│
  ├──┼──────────────┼──────────┼─────────────┤
  │149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提取的│穗府办函[1987]74号│已被财政部财预[2001]523 │
  ││手续费问题的复函│1987.3.22 │号文件代替。│
  ├──┼──────────────┼──────────┼─────────────┤
  ││转发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穗府办函[1988]129号 │已有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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