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及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及市物价局《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津价费字(1994)第12号)规定,按照每三年换发一次收费许可证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或经批准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部分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
  
  二、换证条件
  
  (一)凡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及2002年4月15日前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子以办理换证手续。
  
  (二)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合格后出现价格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三)未按规定接受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四)列入《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和价格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三、工作分工
  
  (一)市物价局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津机构及外埠驻津单位;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改革后实行垂直领导单位的换证工作。
  
  (二)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的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分工进行,切实做到责权明确。
  
  四、时间安排
  
  全市换证工作自2002年4月22日开始,至2002年6月15日结束。
  
  五、有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此次换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收费许可证为“一正一副”。发放方式实行一点一证:由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程序。
  
  1、换证单位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换证单位(包括换领副本的单位)均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换领副本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注明“申领许可证副本”字样。
  
  3、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其下属单位为非基本领证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对其各收费点收费项目相同的,发放收费许可证可以实行一正多副;对各收费点收费项目不同的,仍实行一正一副。
  
  4、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5、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1)43号)确认的收费项目。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依据市物价局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
  
  6、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后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对原《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的,应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确认证明和登报声明作废的复印件,方可予以换证。
  
  (四)对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期间首次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按上述换证程序办理。
  
  (五)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本市不核发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单位统一核发本次统一制式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此类收费许可证时,应在收费许可证年检记录栏注明有效期,收费期满收回。
  
  (六)对此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从严审核办理换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