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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185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接上页]

  (七)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内芯底色为“蓝”“红”两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蓝色”内芯;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红色”内芯,不再加盖“经营性收费”的印章。自2002年7月1日起旧证一律作废,持新证收费。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原发旧证清点核对统一销毁。
  
  (八)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1)43号)规定,换发和申领《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50元。
  
  (九)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的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翻印。
  
  (十)为实行社会监督,提高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被收费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须在省、市级报刊实行公告,公示其收费许可证和法人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治理乱收费,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要认真组织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开展此项工作。负责换证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及今后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都必须使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配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换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解决。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换证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资料,做到按规定时间换证。
  
  (四)全市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物价局。
  
  附件:1、天津市2002年换发《收费许可证》情况报表(区、县物价局填写)(略)
  
  2、天津市2002年换发《收费许可证》证号编排说明(略)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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