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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9-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9日深人发[1999]19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单位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对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留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现将我市单位公派出国(赴港澳)留学人员审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凡是各单位按计划派出并执行广东省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大学生)以及经单位同意,通过取得对方邀请单位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经费资助并纳入单位公派计划的出国人员可作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凡申请去香港、澳门地区攻读研究生学位、进修或做访问学者,均须纳入单位公派范围。
  
  二、审批原则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要从“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致力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高级人才。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的规定,切实保证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应具有与留学身份相应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外语条件;高级访问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其他各类留学人员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历人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况者不宜派出:
  
  (1)有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和煽动策划闹事而受处分的;(2)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3)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选派单位一定要遵照在确保政治质量的前提下,再考虑业务、外语、身体条件的原则,切实做好选派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公派留学人员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条件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1.市直各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由市直主管委、办、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2.区属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区人事局)作为主报单位,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处审核。
  
  3.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指标选拔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持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任务批件,其政审和护照需由我省办理的,将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审核。
  
  4.驻深的国务院部属及各省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原隶属主管部门办理,本局不予受理。
  
  (二)我局对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经获批准后,我局将按上报程序返回主报单位。
  
  四、申报主要材料
  
  (一)《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审查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每份均需贴上本人近照(小一寸、正面、免冠、光纸)。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七份,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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