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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9-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公派留学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三)对方邀请单位发出的入学通知或邀请信、资助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系非中文材料,需将其翻译成中文,经所在单位审核,注明“翻译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赴香港、澳门留学需一式六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需一式三份(含原件)。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赴香港、澳门需一式五份(含原件),赴其他国家一式二份(含原件)。
  
  (五)《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原件一份(赴港澳不必提交此表)。
  
  (六)单位公函。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需附上单位公函,其主要内容是:首先介绍公派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前往留学目的地、留学目的、科研任务、资金来源以及留学时间等;其次阐述公派的必要性(一式二份)。
  
  (七)其他材料:
  
  1.申请赴香港攻读各类学位的,需填写“有关申请来港就读事宜”一式二份;赴香港进行合作研究的各类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留学人员,需填写“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一式二份。
  
  2.属地方或单位提供资助的,需提供资助证明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如系校际交流和执行其他派出任务的,需提供有关协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赴港澳一式五份,赴其他国家一式三份)。
  
  3.申请赴美国留学需提供IAP—66表复印件二份;申请赴日本留学需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二份。
  
  4.在外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供前次所批复报批表的复印件二份。
  
  五、填写材料注意事项
  
  (一)在填写《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审查表》时,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清楚。在“政治审查”一栏中,单位主管领导要写出具体政审意见,特别要反映出留学人员在“文革”中的表现和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二)《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和《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JW108表)中各项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并不得涂改。
  
  (三)出国留学人员确需途经香港停留的,应在《单位公派留学报批表》中申述理由,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
  
  (四)《出国(赴港、澳)留学协议书》由派出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按照“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的有关内容商议签定,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签定协议时要注意:第二条中的“身份”为“单位公派”;第六条中不要出现“自费”、“工资停发”的字样,国内工资可以暂时停发,待回原单位工作后补发;第十四条中对乙方违反协议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协商,选择其中具体条款或另行商定内容作为约定,但必须具体化。
  
  (五)上述各表格和“出国留学协议书(参考式样)”可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领取。
  
  六、上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公派留学要求的材料,将退回各报送单位。
  
  (二)凡申请赴香港、澳门留学的材料,应至少提前3个月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申请赴其他国家留学材料,应至少提前2个月上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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