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深人薪[1998]5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养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居住在市内、外城乡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执行,并随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死者遗属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25%。
  
  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定办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其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深圳市职工按市统计信息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支出标准执行,下同),全部作为本人的基本生活费,其他遗属按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定期补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因公死亡或牺牲的,以及遗属是独生子女的,死者配偶工资收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困难补助费如数发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