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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3-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工资│津贴│津贴│工资│工资│工资│ 贴档次 │ 贴标准 │标准│
  
  ├────┼───┼───┼────┼────┼─────┼────┼────┼────┤
  
  ││││││││││
  
  ├────┼───┴───┴────┼────┼─────┴────┴────┴────┤
  
  │││主管部门││
  
  │单位意见││意见││
  
  ││(盖章)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
  
  ├────┼────────────┴────┴────────────────────┤
  
  │││
  
  │批准机关││
  
  │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注:1.机关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四栏。机关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2.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技术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普通工人填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3.学徒期、熟练期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转正定级前的实际金额填写。
  
  4.机关单位工人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活工资)另计,不必填写。
  
  5.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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