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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资│津贴│津贴│工资│工资│工资│ 贴档次 │ 贴标准 │标准│ ├────┼───┼───┼────┼────┼─────┼────┼────┼────┤ ││││││││││ ├────┼───┴───┴────┼────┼─────┴────┴────┴────┤ │││主管部门││ │单位意见││意见││ ││(盖章)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 ├────┼────────────┴────┴────────────────────┤ │││ │批准机关││ │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 注:1.机关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四栏。机关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2.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技术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普通工人填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3.学徒期、熟练期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转正定级前的实际金额填写。 4.机关单位工人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活工资)另计,不必填写。 5.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