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威档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威海市档案局、威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工商局、档案局,高技区、经技区工商分局、档案馆,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积极工作,共同协作,做好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威海市档案局
  
  威海市工商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威海市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持大股或买断的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其制定的企业章程中,管理计划应列入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应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档案专业进修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民营企业可以向档案管理机构或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申请档案咨询、论证或委托代为整理档案等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 方面的文件材料;
  
  2、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3、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4、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5、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6、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7、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8、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9、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10、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11、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12、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13、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4、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 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原则上由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要定期向企业档案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十五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案卷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机构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条件确定专用库房,配置不同档次的铁质装具,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等设施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当地档案馆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