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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整顿、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屠宰和流通环节的管理 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1)经审查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市经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7—2000)的规定,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定点屠宰厂(场)一般不能超量屠宰,以保证肉品质量。 (2)定点屠宰厂(场)应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规定操作。出厂的肉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并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方可出厂销售。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进入流通环节肉品的抽检和监督,杜绝有害肉品流入市场。 (3)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税费征收、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逃税、关闭污染处理设施、逃避检疫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 (4)各定点屠宰厂(场)由经贸部门管理,按照规定每年要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规范肉品零售市场的管理。 (1)清理整顿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建立档案。 由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对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经营条件的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由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肉品经营活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肉品零售业户,应当与所在市场工商所签订不经销私宰肉保证书。 对经批准设立的肉品市场和市场上报的零售业户,以市场为单位建立档案,对其经营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2)加强肉品价格管理。 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价格实行最高作价差率控制,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者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由市物价局直接公布具体执行价格。 (3)建立肉品凭证上市出据制度。 肉品零售业户经营的肉品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厂(场)加盖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验讫印章,并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加强对餐饮食肆、机关团体等单位购买和经营肉品的管理。 餐饮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必须购买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不得购买和经营私宰肉品。否则,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购肉登记”制度,购买肉品应当向肉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肉品销售凭据。销售凭据与采购登记册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5)加强肉品运载车辆管理。 运载肉品应当使用顶部安装悬挂轨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肉品运载专用车辆。 从事肉品运输服务的公司应当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运输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运输肉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应当清洗消毒,凭动物防疫监督的机构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载。 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肉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6)严格执行肉品准入和复检制度。 在市区的定点屠宰厂(场)以外屠宰的肉品。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一是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肉品;二是运输肉品的车辆和方式应当符合本意见第2点第(4)小点的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持有定点屠宰完税凭证;四是必须经汕头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的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市、区有关职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调整屠宰税费的收取和分配 1、屠宰税:每头生猪征收8元,由屠宰厂(场)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分局征收。 2、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省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