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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3、屠宰加工费:由市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经物价局核定标准后,由定点屠宰厂(场)征收。
  
  4、市场管理费:由工商部门按每头生猪在批发环节征收1.5元,零售环节按有关规定收取。
  
  5、屠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每头生猪征收3.5元,检疫费分配由市和区的防疫部门商定。
  
  以上除零售环节的税费由有关部门收取外,其余由定点屠宰厂(场)代收。
  
  (四)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保证“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1、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管理责任。
  
  对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屠宰管理行业政策的制定,指导、检查、督促各区做好工作,帮助各区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政府要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顺利实施。
  
  2、有关部门职责。
  
  经贸部门作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指导、规划、协调和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切实行使屠宰管理的监督权。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对不履行职责,影响全市“放心肉”工作推进的,上报市政府给予批评处理;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防疫监督、生猪及肉品的检疫和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以及对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仓库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是制止和处罚在市场贩卖私宰肉的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运输工具、市场流通肉品的卫生监督、卫生检验和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以及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保、物价、技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
  
  执法局负责日常的执法检查工作(按程序须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打击市区范围内的非法私宰点及清理市场外的摆卖肉品摊档。取消市、区两级现有的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执法队。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对生猪屠宰、肉品销售以及肉价、肉质等情况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四、遗留问题的处理
  
  1、原23家批发行,属汕头市食品集团公司的批发行继续在市肉联厂经营;其他的批发行可以向各区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参与公开投标;没有继续经营的批发行,中止合同后的善后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需要协调的报市政府解决。
  
  2、各批发行要在新的《改革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所欠的各项税费,具体由有关部门追收。没有按要求缴清各项税费的,将取消其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资格。市肉联厂与批发行、批发行与原买手和肉联厂存在的保证金、投标金问题,按谁收取谁负责的原则,可根据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
  
  这次调整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复杂性强,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市成立调整生猪屠宰点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工商、农业、城管、卫生、物价、财政、地税、技监、法制、执法局等部门各派一名分管领导,各区分别指派一名分管区长组成。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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