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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编制进度。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指导、协调、审定各设区市的新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福州、莆田、泉州、三明、南平市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传[2002]20号通知补充完善,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漳州、宁德、龙岩三市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上述八市的规划及补充规划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经贸委。厦门市的规划直接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报省经贸委备查。
  
  二、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要在2001年下半年对1999年以来新建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补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文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并责令其变卖油品,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化集团、石油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其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由县(市、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补办审批手续,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1]214号)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对本系统作相应的部署,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乡村经济实用型的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标准规范的制订,已建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检查,清理违章建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油机税控功能装置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省国税局要会同省质监局、省经贸委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及时协调解决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和改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完成税控装置的安装和初始化工作。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以及拒绝税控初始化的加油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国税局统一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管住油源,杜绝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海关、边防、工商等缉私部门要继续密切注视沿海地区成品油小额走私的动向,对存在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处罚。省经贸委要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工作,对经营非法、违规成品油,或向无经营资格的加油站供油的批发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厂。各地要认真按照省经贸委、交通厅、工商局、福建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2]132号)精神,切实加强加油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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