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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已预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无项目资金来源安排的,由部门预算同类专项资金中抵扣。 第四章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立项申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体制和申请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实施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促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申报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申请的单项补助资金达到评审标准)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范编制,主要内容为: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筹、同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其它来源、向上级申请补助额等。同级财政补助应有财政部门的资金承诺书,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应有详细支出预算。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组织领导。 7.其它需说明事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所需资金规模、本地投入情况、本级财力情况、申报依据、申请补助额。 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格式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内容,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经济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或评审机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所提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立项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择优选项,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立项批复文件,正式确立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应明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补助额、到位期限、支持环节及补助项目明细支出预算。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坚持择优选项、追求效率的原则。按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立项程序落实项目;按非项目管理的支农专项资金,要有科学合理的测算分配方案。安排项目在符合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按效率原则相对集中资金,缩短项目建设时间,扶持重点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 (一)按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相关依据及情况说明;部门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详细支出预算和政策依据。 (二)按非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单位资金申报报告,依据相关办法,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依法审核后,分批下达预算。主管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同步下达项目计划和事业计划,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也可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联文下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救灾应急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3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对上级下达的其它项目专项资金,自收文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和项目计划下达到下级管理单位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下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