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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需由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签申报。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对本年度预算安排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事业计划的公平、合法、合规性负责;对申报不合规、项目不属支农范围的,不予立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本级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安排的专项资金是否按期到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信息反馈负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同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支农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按项目按期到位负责;有权对本级安排的不合规项目、重复投入项目、不合理留用等资金不予下达;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有责任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库和储备项目库。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上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分类建立项目储备档案,为申报项目和加快本级项目资金的分配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案;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的效益情况。 第四十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档案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申报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应从严处理。 (一)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二)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三)对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限期更正外,及时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挪用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收回;并取消该地县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章考核评价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支农专项资金考核评价制度,量化指标体系,以评分制按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五十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奖励;奖励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体制实施;省级对被奖励地州市或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综合考核评审后,可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地州下年度同类项目停止立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分项制定单项资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