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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3-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日深人发[1993]7号)

  
  
各区人事局、市政府直属和驻深内联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加快特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步伐,现就调整我市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引进
  
  (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引进人员的学历、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各区从市外引进人才(含教师)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从市外引进教师,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市人事局和计划局共同下达的增干计划指标,按市统一规定的引进条件进行审查后,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民办理调动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引进人员的文化、年龄等不符合市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的条件,但工作又急需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上述单位从市外引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干部家属(含干部和工人),应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引进手续。
  
  (三)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单位从市外商调干部,可以自行商调和调阅档案,不再由市人事局统一办理。
  
  (四)各区干部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调出本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局和市教育局审批并办理手续。
  
  (五)(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五)免予参加调干考试人员,除原规定的以外,具有硕士学位的干部和调入前已结婚干部的配偶,也免予考试。)
  
  (六)(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六)从市外调进干部的入门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七)(此项废止)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七)企业招聘干部不转入常住户口的,由企业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的需要自行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原单位。
  
  区属企业和区属内联单位招聘干部,由区人事局根据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指标,按上述办法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八)(此项废止)注5(注5:此项原文为:(八)一九九一年后分配到深圳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批。)
  
  (九)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干部,在驻深内联单位与市属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二、(出国赴港澳)政审
  
  (十)异地组团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审,由市人事部门办理。注6(注6:此项原文为:(十)区管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
  
  (十一)(此项废止)注7(注7:此项原文为:(十一)企业员工出国赴港(澳)的政审手续,按《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令第5号)执行。)
  
  (十二)(此项废止)注8(注8:此项原文为:(十二)首次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政审手续,只填报一份《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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