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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此项废止)注9(注9:此项原文为:(十三)区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家属的“农转非”,由市人事局将指标切块下达给各区,由区人事局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职称评审 (十四)区及局级事业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经市职管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市职管部门确认颁发资格证书。注10(注10:此项原文为:(十四)区及局级事业单位、市属集团(总)公司经市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市职改部门确认颁发资格证书。) (十五)从市外调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管办审核确认。注11(注11:此项原文为:(十五)从市外调进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区、市直属和驻深内联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确认。) (十六)企业有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 五、企业管理人员任免 (十七)(此项废止)注12(注12:此项原文为:(十七)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 六、机构编制 (十八)(此项废止)注13(注13:此项原文为:(十八)市辖各区党政群机构的更名、合并或撤销由各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制办备案。) (十九)(此项废止)注14(注14:此项原文为:(十九)区属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或更名、合并、撤销由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制办备案。) (二十)(此项废止)注15(注15:此项原文为:(二十)市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更名、合并或撤销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二十一)(此项废止)注16(注16:此项原文为:(二十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的编制(不含新增机构的设立、机构级别及其他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市教育、卫生等部门在计划局批准的规模内按市编委批准的编制比例标准自行核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二十二)(此项废止)注17(注17:此项原文为:(二十二)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化管理,不需国家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报市编制办备案。) 七、工资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考核晋级增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区、市直属和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十四)事业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由区人事局和市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兑现工资。 (二十五)农科一线干部的浮动工资由区人事局审批。 (二十六)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浮动工资由市卫生局审批。 (二十七)凡取得“电大”等学历的区属单位在职干部,其学历套工资薪级由区人事局按市的统一规定审批。 八、其他 (二十八)在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的各项人事政策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十九)调整人事管理权限后,市人事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