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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6
【实施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3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
  
  1、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1栏中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2、第2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第3栏)和单证齐全部分(第4栏)人民币销售额之和。为第1栏“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3、第3栏“单证不齐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不齐部分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4、第4栏“单证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5、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2栏中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人民币销售额合计数相等;
  
  6、第6栏“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应与本表第4栏与第5栏的合并数相等。本栏包含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的人民币销售额;
  
  7、第7栏“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统计测算填报;
  
  8、第8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15栏中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乘积的合计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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