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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要对现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项目要重新申报,重新审批。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可高可低的按低限收,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以及其他变相收费等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扩大政务公开,完善服务承诺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关于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构建政务公开工作宽领域、全方位、制度化和立体化的运行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络审批。1.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要进一步规范市、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权机关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将政务公开向“管事”、“管财”、“管人”领域拓展。市民政局要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2.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基层和群众了解政务公开内容的方便度。同时,各部门必须公开承诺项目,信守承诺,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3.行政审批事项多、与群众和基层联系密切的市政府部门和各区、市也要根据群众需要设立政务办理大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4.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市信息办要抓紧完成电子政务工程“413”框架体系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内部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内部办公、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为民服务等方面的网络化。 (四)完善城市综合执法,促进机关依法行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53号)精神,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执法范围,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按照“城市管理设施化、管理制度化、宣传社会化、队伍系统化”的要求,全面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落实《青岛市2001—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行政,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1.市城管局要认真落实《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度。 2.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系,扩大试点工作区域范围和执法范围。 3.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服务对象“诚信档案”(包括企业不良行为警示和良好行为记录),实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加大市场监控力度,规范经济秩序。 4.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要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开展专门业务培训,提高公务员业务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完善评估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和标准,健全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评估监督考核体系,着力建设创新型、实干型、学习型机关,提高行政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1.市监察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8号)精神,完善评议内容和办法,加强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监督。 2.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管理规定,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的监督考核。 3.市计委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0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50号)精神,加强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考核评估。 4.市审计局要按照审计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市政府部门审计年度计划》,加强对政府各部门执行财经法规和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5.市人事局要按照《2002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办法》,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的评估,促进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