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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 根据粤人薪[1994]2号关于我省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可按2至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安排”的原则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数额发放奖金。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奖金的计算办法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发放标准,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个月数额计算。全年分3次发放,即每4个月发放一次。具体事项如下: (一)每次奖金均按本人第4个月基本工资数额计算。并按本人实领工资的月数发给:即领取1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一;领取2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三。 (二)“本人月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是: 1.机关行政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机关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机关技术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3.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包括职务工资(含国家规定提高10%)、津贴(即按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和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不含财政部门直接发给的地方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除第3项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包括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即固定部分)和津贴部分(含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比例所计算的数额),以及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除上述规定范围外,物价补贴和部分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补贴(如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等)、浮动工资,均不列入计发奖金的基数。 二、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 发放奖金的经费来源,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渠道解决。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开支规定办理。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自筹解决。 三、发放奖金的具体规定 奖金的发放要贯彻考核激励的原则,与本人的工作表现直接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上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奖金: 1.上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2.被辞退人员;深府[1995]238号所指的离岗培训人员; 3.病假(不含因公受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下同)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累计超过两个月,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人员; 4.党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撤销的人员,党内受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受降级、撤职处分未满两年的人员; 5.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 6.被政法机关羁押或收容审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离岗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从下月起发给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