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07-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br /  br /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深人发[1996]36号)

  
  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处原文为: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报告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申请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区和单位,请将申报材料于今年七月底前报市职改办,以便及时研究和报省职改办审核,不按时上报的,不予受理。)
  
   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讲师、工程师及相当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程序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评定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中评委会按专业(一般对应省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组建,见附表),一个专业原则上组建一个中评委会,不建立不同专业(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中评委会。
  
  第四条 中评委会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管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设置方案,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中评委会委员名单;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中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专业的中评委会。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中评委会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称市职改办)根据本市专业技术队伍状况,提出设置方案,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组建,市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推荐中评委会委员名单;各区、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若具备条件组建中评委会的,可申请组建本系统某些专业的中评委会。)
  
  第五条 中评委会名称一般按下列要求规范:
  
  市:深圳市××(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区、单位:深圳市×××(区或单位名全称)×××(专业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组建中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
  
  (二)本专业队伍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量;
  
  (三)人事(职管)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未组建中评会的专业,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的材料,由市职管办委托省直或就近市对口的专业评委会评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