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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07-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第八条 中评委会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均应有本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中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完毕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结果。
  
  中评委会一般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个评审组,评审组由5人以上具有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凡申请组建中评委会的部门或单位,须填写“深圳市中评委会(拟任)委员名单”、“深圳市中评委会(拟任)专业(学科)评审组人员名单”、“深圳市中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候选人举荐表”和“深圳市中评委会组建方案”报市职管办。
  
  经批准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市职管办负责管理。评审工作由市职管办统筹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注3(注3:此款原文为:经批准组建的中评委会,由市职改办负责管理。评审工作由市职改办统筹安排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经市职管办审批后,报省职管办备案。评委会任期届满,组织新一届评委会时,上一届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人事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但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十条 中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8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一条 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管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管部门负责。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中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改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承担中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中评委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漏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评审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由市职管办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中评委会专业分类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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