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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64号)精神,现就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干部管理 (一)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作相应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吉组通字[2001]66号)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实行垂直管理。 (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2001年10月18日以前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通过考核的方式择优选用;原在医药管理、药政、药品监督管理、药检和药品稽查岗位上工作,不是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应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另行制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的2001年10月18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三)市州药品检验机构人员配备在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按调入时间先后顺序进入新组建的药品检验所。 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的人员配备在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经考试未被录用到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县(市)药品检验所、原医药管理局及县卫生局药政科中占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均按调入时间先后顺序进入县(市、区)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如果调入时间相同,按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人选。 (四)关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过程中按条件未被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接收或录用的原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政、药检和稽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原干部管理渠道负责予以妥善安置。 (五)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后,对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的离退休人员和市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后符合地方政府人员分流有关规定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长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干部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正、副局长的任免,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 二、经费和资产管理 (一)经费指标和经费保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不含长春市及所属县市,下同)和技术机构原有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根据省编制机构核准的全省药品监督系统行政编制数、技术机构事业编制数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省财政厅要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需要。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办法,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省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其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根据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代收机构就地缴入省级国库;预算外资金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汇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并及时返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的配备。 (二)经费及国有资产划转。 各市州、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技术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在实行省垂直管理后,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公费医疗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和国有资产上划数额由省财政厅合理确定,分别列入行政经费、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和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上划后的国有资产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