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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资产清查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清产核资办法,对全省各级药政、药检和医药管理部门进行清产核资。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来划分,摸清现有资产占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清查的时间,统一规定为2001年12月31日。 2.各市州、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机构2001年底以前,各项经费仍由地方政府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拖欠的职工工资由原渠道解决。 3.长春市及所辖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及资产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及财政部财社[2001]6号文件规定,由长春市政府确定。长春市药检所整建制上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经费上划垂直管理,上划基数按2001年度各单位年终财务决算合理确定,具体上划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时限 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在省政府和主管省长直接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落实工作。力争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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