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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建立招商引资有效载体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新形势下全市乡镇企业发展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搞好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规划和建设
  
  加快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与人口的合理集聚,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集约化程度;有利于扩大利用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换代;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搞好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作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切实抓好。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滚动发展的方针,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实施政府组织推动、财政扶持启动、土地批租滚动、内资外资联动的开发形式,高水准地规划、建设和发展。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进行规划,允许突破乡镇行政区域合理选址。在县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在本行政区域之外的重点园区内的企业,其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渠道不变,纳税渠道不变。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建设相衔接,启动面积一般不少于2平方公里。要以骨干企业为支撑,突出主导产业,形成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应注重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合理划分产业区域。
  
  二、扶持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政策措施
  
  1、重点乡镇企业园区提出年度用地计划,交纳省以上申报规费和耕地开垦费后,由当地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用地计划。
  
  2、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土地指标不足时,可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所在乡镇难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当地国土部门有偿调剂。
  
  3、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园区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用小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在园区内兴办企业、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园区项目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本市留成部分,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权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复垦保证金全额免缴。对园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采取先修建标准厂房,再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让渡给企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允许进区企业将上述土地和厂房等资产作抵押,依法申请抵押贷款。
  
  5、进区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增容费减半征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新墙体发展基金。
  
  6、园区用地实行“一次报批,分项目供地”,每年两次由园区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国土部门与园区办理土地批次出让手续。已办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7、对已出让的项目用地,两年内在原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直接变更业主,园区管委会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出让金增值部分返还园区,并免收手续费。
  
  8、园区用地经批准后,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不再审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规定的拆迁政策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园区内农民迁出复建房用地,建在国有土地上的依“划拨”方式办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依“边征边用”方式办理。
  
  9、除国家有明确前置条件外,进区企业一律实行登记制,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推行“工商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
  
  10、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园区控制性详规要求实施的工业项目,位于主城、仙西新市区和南京化工园范围内的,报市规划局审批;位于上述范围以外、各区范围以内的,委托区规划部门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四县范围内的,委托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部门备案。
  
  11、由县区政府授权园区扎口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实行付费登记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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