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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20号)精神,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彻底整治集贸市场,净化市场环境,确保我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现就我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将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周密安排部署,集中精力抓紧抓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集贸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文化局等部门参与,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主要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中西药品、中药材、电子音像和书刊出版物等商品交易市场。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地区:集贸市场较为集中,交易规模较大,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重点地区。 2、重点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交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经销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安全隐患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全市重点抓13个集贸市场整治,各区(市)县要确定1?2个市场为重点整治市场。 3、重点商品:一是涉及坑农害农,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农业生产资料,如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饲料、农机具等;二是涉及安全隐患,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业生产资料,如水泥、钢材、钢筋等;三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日用消费品,如粮油、食品、饮料、烟酒、药品、化妆品、服装、汽车(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装修装饰材料等;四是涉及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商品,如玩具、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四、整治措施 (一)清理经营主体,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对规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问题严重,由社会力量主办的无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并办理相关登记;对既未登记又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一律予以取缔。各区市(县)要对辖区内各类集贸市场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统计并造册备案。 (二)严查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一是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查处掺杂使假,假(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二是彻底铲除在集贸市场周边地区、城郊结合地区从事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窝点,堵源截流,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三是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加强对美容美发、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三)强化质量监管措施,完善质量监管制度。一是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严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商品质量关,禁止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商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淘汰产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流入市场上市交易。二是工商部门组织对集贸市场内的重点商品进行商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度等,为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四是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市场主办者要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教育督促经营户加强自律,自觉亮照亮证经营、明码实价、计量准确、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