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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调任的批准权限(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2、调任的批准权限 (1)正、副局级公务员调任,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2)正、副处级公务员的选调,由市人事局批准。其中市属行政机关在市内其他机关和各区在市内其他单位且户口在特区内的人员中调任的,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向市人事局备案,从宝安、龙岗两区调往特区内需迁入户口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从市外公务员中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从市内其他机关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4)正、副处级公务员调出市政府机关的,由各部门审批后报经市人事局核准,调出区机关由区委、区政府批准。科级以下公务员调出,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3.调任的程序和手续 (1)公务员调入 市机关各部门和区审批的调任人员,由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按权限审批和备案。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或审核)注2(注2:此处原文为: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 ②向市人事局提交调任报告、《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本人人事档案(属市内事业单位的送交任现职务的任职审批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拟调任职位的说明书(复印件); ③市人事局审批同意(或审核备案)后,市属机关由用人部门、各区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及任职手续。 调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深人发[1996]19号)的规定确定。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调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属个人要求调出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由组织决定其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征求本人意见; ②所在部门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 ③按规定权限审批; ④经审批同意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办理其公务交接、审计或公务审核(有需要者),清退公物和公务员身份证件后,再办理调出手续。 市、区政府及人事部门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直接决定的调任,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与接收单位协调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调入、调出的有关手续直接办理。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不改变职务级别的前提下,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内正常的岗位调动,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转换职位任职以及在行政机关内跨处室、跨部门、跨区调动。 公务员转任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或者由部门之间协商决定。公务员个人有正当理由,也可向组织申请转任。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职位管理规定和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副局级以上公务员转任,按市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正、副处级公务员跨部门在市属机关部门之间或市属机关与区之间转任,由接收安排的部门(区)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调出和接收双方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动,并按任免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区的正副处级公务员在区与区之间跨区转任,由两区按管理权限协商确定,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但从宝安、龙岗区向特区内转任的,须报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科级以下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协商,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4.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本部门(区)内同一职务系列转换职位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按任免程序审批。但其中属市政府各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的,须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管理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5.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应符合所规定的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不同职务系列的转任,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6.由市政府和市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直接决定的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事前通知调出和接收双方部门,并征求意见后,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7.转任的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公务交接,按所规定的期限到任。 (三)岗位轮换 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在直接行使执法、审批、监察权力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区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实行轮换的职位,并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机构、职位和职能变动,也应按此规定及时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