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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属于领导人员的轮换,按市委(深发[1997]2号)批转的《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他列入轮换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应调整岗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提前进行轮换。有以下原因之一,报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可暂不轮换: (1)岗位专业性强或工作难度特别大,暂无适合接替人选的; (2)任职人正在执行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而他人难以接替的特殊工作任务的; (3)受职位的限制,在本部门内部交流和跨部门交流确实有困难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岗位轮换,如在工作机构之间调整职位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分工的形式轮岗。 4.公务员岗位轮换的审批、备案和有关手续的办理,按公务员转任的办法执行。 5.公务员在岗位轮换前应对其进行考核或公务审核,重点是检查其履职期间依法办事、廉洁守纪的情况。 6.公务员轮换离岗前,应由所在单位领导人员及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公务员进行公务交接。轮换的公务员应按规定期限到任。 (四)挂职锻炼 行政机关应有目的地定期或不定期选派公务员,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一段时间,学习锻炼。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培养公务员的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每年选派适当数量的公务员到相应的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重点是需要加强培养的各级领导职务的后备对象,以及担负较重要业务工作而需要充实经验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 市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全市范围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事业单位或市外其他地区挂职锻炼。 2.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挂职锻炼,原则上可到相应的基层企事业单位挂任领导职务。一般安排相应级别的副职,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时间为一至二年。 3.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和级别、工资、福利待遇。 4.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挂任单位应按其挂任职务,分配其实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挂职公务员参加挂任单位的政治生活,挂任领导职务的,参加同级领导班子的会议。挂职公务员接受挂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由挂任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材料送派出机关存档。并按考核结果报领奖金。 5.挂职公务员的派出机关应经常了解挂职公务员的情况和表现,定期听取本人汇报,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监督。对在挂职期间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未改进的公务员,派出机关应将其招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市政府各部门自行选派公务员到企业和到市外单位挂职锻炼,属正副处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核准,科级以下职务报市人事局备案;选派公务员到市内基层单位挂职,属正副处级和正科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各区选派公务员到市外单位和选派正副处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7.公务员挂职锻炼结束前,由派出机关会同挂任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考核,形成书面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个人工作资历的记载和任用的参考材料。公务员挂职锻炼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如本人要求留在基层且基层又需要的,组织上应予支持,并作出妥善的安排。在挂职期间表现出色的,可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三、管理监督 公务员交流是培养任用公务员,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和各区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市、区人事部门要对公务员交流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为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市人事局对实行轮换制度的职位和任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的人事处(科)也应及时掌握本部门轮换职位的任职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实行轮换的建议。同时,由市、区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力量,对实施公务员交流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本意见下发后,对不按要求落实交流制度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由人事部门或者报请市(区)委、市(区)政府予以严肃批评和处理;公务员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将其辞退。 |